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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的通姦罪

通姦除罪

依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亦即,有與配偶以外之他人發生性交行為會構成通姦罪。

依刑法§245條:「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配偶提出告訴,若配偶有縱容放任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出告訴。」

以上是外遇通姦所要付的法律責任,但實務上常常發生在打官司中,最後外遇者與小三以不起訴處分。這是為什麼呢?所謂的通姦成立要件為「性器官相結合」,但問題是性愛的方式並不僅於傳統的性器官結合,於是在實際判例上也確實曾有過外遇的二人因為被抓包時正在口交,或是女方幫男方手淫,沒有實質意義上的性交,導致通姦罪不成立。

還有一點是,面對外遇的婚姻,在婚姻中的受害者是可以向外遇者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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