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仿冒侵權罪
其實說白一點就是那個銷售任何商品產品的那個直播主,其實無異於就是實體店面的一種零售商,可是其實不同的點只是僅僅是知名FB直播主他是利用網路FB社群媒介來做為他的大平台。然後再根據相關的條例刑事來做判決,台灣法務部則是可針對網路直播主他犯了商標法之罪名而後再依法頒佈起訴之基準,用以指導所辦之檢察官起訴其特定犯案類型的直播主。
如果以美國的司法部門對於美國商標法條仿冒品罪(18 U.S.C. § 2320)的刑事政策為參考例子的話就可以發現,他們其執法的對象的特徵其實包括了組織型或企業型的犯罪、都從事相關侵權仿冒品的非法犯規進口、不只如此且還涉及所有著名商標之相關產品商品等等。比如,司法部都曾將起訴之長期從中國大陸那邊所進口然後並販賣的Samsung Andorid跟Apple IOS手機偽造仿冒品的公司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