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仿冒侵權的處理
所以如果從美國那邊的經驗來看,台灣法務部他們想要並欲打擊的所有販賣侵權仿冒商標產品商品的業者應該都是屬於天才組織型的犯罪者,他們尤其又都會以一搬常見的有名黑道幫派背景組織來為基礎,然後基本上都是從中國大陸那邊進口然後再並販售各大知名精品的仿冒品。不過對於「貼牌」或「貼標」的仿冒品販售者,例如將著名汽車商標「法拉利」貼在手錶上販賣,雖其規避侵害商標犯罪行為之「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要件(商標法第95條),法務部其實可以將偵辦重點改放在著重於詐欺罪,而也可以仍然能產生打擊仿冒品之結果。
然後對於一般以個人為主業營利單位的知名直播主,你各位檢察官應該要於辦案的時候小心「明知」名物要件的界線規定。建議應該當前考量直播主是否通常的所有營業方式、物品仿冒品的性質、及受害商標的不同知名度。對於非精品或是那種二線商品,不應該給予知名直播主確認是不是仿冒品的積極義務,不然這樣有違「明知」要件之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