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不應訴訟解決
只是對照最終僅二成的定罪率來看,醫療過失的刑事案件濫訴比率實偏高,珍貴的司法資源也因此被耗費。再觀察遭定罪案件,幾乎皆以緩刑收場來看,我國醫療過失的刑事訴訟,實是以處理民事賠償為目標。更糟的是,醫師不僅須受長期訟累,且從最終結果,案件皆被判無罪或緩刑下,病患或其家屬希冀藉由刑事訴訟來達成賠償的目的也落空,致須回到民事救濟。則不管是醫師,還是病患及家屬,都得面臨再一次的煎熬。
由於醫療行為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服務行為,因此不適用無過失責任,若病患為民事求償訴訟,針對醫師是否有過失與因果關係,即負有舉證責任。惟不管就醫學專業,還是資訊掌握而言,原告皆不可能擁有優勢,只能依賴法官。但法官亦非醫學專家,也只能送請醫事鑑定,在目前醫事鑑定機關有限,且制度也不夠周全,加以鑑定者幾乎都不願上法庭接受交互詢問下,任何鑑定過程與結果,肯定都得面臨不透明與不客觀的質疑,法官不管如何判決,也難得當事人信服。
所以,以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絕對是下下之策,如何強化訴訟外的紛爭解決途徑,恐才是治本之道。而衛福部提出的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卻因爭議太多,陷入立法的障礙。主事者若不儘速溝通與解決,則醫療糾紛的民、刑事案件只會更多,使越來越多的醫師心灰意冷萌生退意,這將使已然不足的醫療人力,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