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糾紛調查蒐證
1.調查真相: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徵信公司人員透過蛛絲馬跡,藉由推理、觀察、紀錄、分析、還原、運用徵信器材...等偵防技巧來瞭解事實的真相,以憲、警、調退休人員在執行上較為駕輕就熟,優秀的偵防技巧,有助於調查案件順利、突破,事倍功半,反之則可能曝光被告、案情膠著,案件無法順利完成。
2.蒐集證據:
知道真相後還必須保全證據,所謂的「證據」,是指可以證明某件事實為真正的人、事或物。在刑事訴訟法,「證據」又分「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兩個層面,其中「證據能力」指的是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格」,必須是經過嚴格的法定證明方法,且不是刑事訴訟法所禁止使用的,即「合法性」之意。而刑事訴訟法上所允許的證據方法,則限於被告的陳述、證人、鑑定、物證,以及勘驗等5種。
某個證據欠缺證明能力,即使它能證明被告有罪,也要直接排除掉。只有在具備證據能力後,才能進入證據證明力的判斷階段,繼續評估這個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證據「可信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