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人證
一、人證 ,又分以下兩種
1.污點證人:
按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白話說就是這位人證本身有參與案件之中,是為共犯;或者雖不是共犯,但其行和罪案相關之人士,願意供出有利於調查的案件細節和其他共犯,經檢察官同意,轉為污點證人,換取減刑或免除其刑。
2.獨立第三者:
顧名思義,和案件本身無關,身為第三者的目擊證人,可以是雙方在協商過程的見證人,又或是發生刑案或意外時,看見過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