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證據保全與蒐集服務
為了讓重要證據不要因為時間之經過被湮滅、偽造、隱匿或礙難使用,而對當事人造成無法利用該證據的不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以下規定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證據保全,以保全能發現事實真相之證據。如果你是聲請證據保全之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以下之規定行使權利;相反的,如果你是因為其他人聲請保全證據然後被要求搜索、扣押、羈押、鑑定、勘驗或訊問的人,則應該注意實施的公務員有沒有遵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四第一項也規定:
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
只要是有涉及到法律層面的事態,那這樣就只有證據才可以決定成敗。證據又區分為人證、書證、物證,只要有強而有力的直接證據就是你打贏官司的保障。
但其實訴訟證據的蒐集根本不像一般人想得那麼簡單,首先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有沒有又觸法其實非常重要,只要一不小心可能就讓你辛苦蒐集的證據完全無效。又或是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被當事人發現,然後引起當事者的警戒,讓你前功盡棄。
現在你不需要再怕自己勞心勞力又白費工夫了,也不用再花大量的時間跟精力去煩擾訴訟採證應該怎麼做,又或是誤解直接證據的定義,造成日後法庭上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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