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書證物證
二、書證
包括雙方所簽署之任何文件,以及往來之郵件、傳真、會議紀錄、e-mail、line、FB……等,均有可能當作證據,因此若與人有商業上或利益上的交流,或受人請託,怕日後有所糾紛者,均應妥善保留來往書證。
三、物證
以抓姦來看,最常見的就是錄影畫面或錄音內容,但此處要注意取證時是否違法,若是潛入小三住處抓針孔,即便真的拍攝到通姦畫面,還是可能會因為程序違法,證據不具證據力(根據部分判例來看,「其有無證據能力原則,是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認定之」。但能多減少一分證據上的爭議,就能多取得一分勝算)。
另外若其物品、設備太大或者所導致之損害結果難以保存者,則可以用拍照或攝影方式存證,或錄音方式存證,且拍照、攝影或錄音時,一定要明確註明拍攝、錄音時間、地點及標的物。
另外根據民國89年修正民事訴訟法,擴大容許聲請證據保全之範圍,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現實中有無數新聞都已證明蒐證的重要性,證據保全可以說是官司成敗的一大關鍵,後續調查及責任釐清都要靠證據說話。但一般民眾畢竟不是專業人士,就算知道蒐證的重要,但對如何蒐證會有不確定性,甚至在蒐證過程中違法,又或者不懂法律條文上的眉角,導致輸掉官司。